(2017)黑038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滨诉被告张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滨,张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1号原告:张滨,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宝东镇共乐村农民,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张宝,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电子商务大厦员工,住虎林市东方红街道。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徐杨,经理原告张滨诉被告张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玉兰审 判 员 谷原忠人民陪审员 龙 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书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