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与张世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张世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特2号申请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桑柘镇太平村1组。负责人:张罹,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世亲,男,土家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以下简称乔地湾煤矿)与被申请人张世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地湾煤矿称,2015年9月,张世亲未经乔地湾煤矿同意自动离矿。在乔地湾煤矿根据政府关停政策进入关停期间,张世亲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并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10日,张世亲向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终局仲裁裁决乔地湾煤矿向张世亲支付生活津贴14490元。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告知乔地湾煤矿进行终局裁决,且在张世亲未为乔地湾煤矿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要求乔地湾煤矿提供工资证据,裁决程序违法、采信失当。请求撤销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第20号仲裁裁决。张世亲辩称,张世亲自动离矿是因为乔地湾煤矿在停产后没有对张世亲进行工作安排,并且与张世亲就到重庆进行职业病检查发生了争议,后来张世亲起诉解决劳动争议。张世亲自动离矿,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张世亲所主张的生活津贴,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该享受的待遇,因此仲裁裁决对实体的处理正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是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故无需在仲裁过程中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或告知申请人。综上,请求驳回乔地湾煤矿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理查明:1.张世亲系乔地湾煤矿职工,张世亲在2016年3月7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在2016年4月13日被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2016年6月30日被彭水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贰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乔地湾煤矿未向张世亲支付生活津贴、工资、生活费等。2017年1月10日张世亲向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乔地湾煤矿支付生活津贴16109元。在仲裁过程中,乔地湾煤矿、张世亲均未提供张世亲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充分证据。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裁决:由乔地湾煤矿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世亲生活津贴(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即4个月×5175元×70%)144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确定裁决为终局裁决。2.彭水县法院(2016)渝0243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乔地湾煤矿、张世亲之间自2012年6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张世亲于2015年9月自动离矿。3.乔地湾煤矿在本案听证期间,自认因张世亲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故没有通知解除与张世亲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乔地湾煤矿称其政策性关停的时间是在2016年11月份。本院认为,张世亲虽在2015年9月自动离矿,但乔地湾煤矿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张世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世亲之间的劳动关系,乔地湾煤矿并在本案听证过程中认可由于张世亲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进行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故而乔地湾煤矿没有通知解除与张世亲之间的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在乔地湾煤矿政策性关停前,张世亲与乔地湾煤矿的劳动合同关系仍旧存续。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张世亲于2016年3月7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自此时始至2016年6月30日被鉴定为贰级伤残时止,张世亲在此期间没有上班,乔地湾煤矿应当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给张世亲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于张世亲的工资标准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世亲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175元计算张世亲的工伤待遇并无不当。由于本案系属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其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因有明确法律规定,无需就此在裁决前告知乔地湾煤矿。综上,乔地湾煤矿申请撤销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第2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第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负担。审判长 丁咏梅审判员 陈明生审判员 王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