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正方、曹恒领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正方,曹恒领,曹书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正方,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恒领,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书川,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宋正方因与被上诉人曹恒领、曹书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正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汉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