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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卫东、孙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东,孙小春,陈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徐卫东,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孙小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陈晓龙(曾用名陈龙),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卫东与被执行人孙小春、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卫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124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广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