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勇杰与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杰,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417号原告:梁勇杰,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67361237D。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嘉华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038987P。法定代表人:梁麦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振国,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梁勇杰与被告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国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梁勇杰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勇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