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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柴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柴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卫,行长。被执行人:柴升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升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506.2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506.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柴升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