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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来华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来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93号之二原告:任来华,男,汉族,1967年05月0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柳城县。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熊茂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武,男,汉族,1969年05月1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来华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来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来华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任来华负担。审判员  韦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祥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