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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纯金与王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金,王祥,刘纯金,王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民初344号原告:刘纯金,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祥,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刘纯金与被告王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纯金、被告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纯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祥归还原告刘纯金代还银行借款47,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7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和县白桥镇西梁山社区顾德武装运码头商谈原告刘纯金为被告王祥贷款担保50,000元一事,被告王祥同意归还银行贷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先由原告刘纯金代付,当时被告王祥付给原告刘纯金8000元,并且原告刘纯金打了一张10,000元收条,余款2000元,被告王祥承诺在2016年9月底支付,但是被告王祥至今未支付。2017年9月12日,原告刘纯金作为被告王祥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代被告王祥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扣除被告王祥给付的8000元,对余欠款47,000元,经原告刘纯金多次向被告王祥催要未果,现原告刘纯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祥辩称,原告代我付银行贷款本息55,000元,我已付给原告刘纯金8000元,原告刘纯金打了一张10,000元的收条给我,我还欠他2000元,总体我欠原告刘纯金47,000元,我打算分3年还清,因为我现在经济困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25日,由原告刘纯金担保,被告王祥向和县姥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0元。2016年9月12日,原告刘纯金代被告王祥全部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被告王祥仅向原告刘纯金支付了8000元。余款47,000元,经原告刘纯金向被告王祥催要未果,现原告刘纯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纯金作为被告王祥与和县姥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担保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垫付款项后,有权向被告王祥行使追偿权;原告刘纯金要求被告王祥给付4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利息的计算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刘纯金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的借款47,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盼盼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