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龙明珠与唐先凤、黄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珠,唐先凤,黄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873号原告:龙明珠,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先凤,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开东,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龙明珠与被告唐先凤、被告黄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明珠与被告唐先凤、黄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明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龙明珠负担。审 判 员 郑文彬人民陪审员 唐 渠人民陪审员 张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