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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付中与汪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付中,汪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47号原告:侯付中,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汪林华,女,4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付中与被告汪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付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付中承担。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信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