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付中与汪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付中,汪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47号原告:侯付中,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汪林华,女,4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付中与被告汪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付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付中承担。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信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