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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阴小霞与张帅锋、唐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小霞,张帅锋,唐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阴小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帅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唐义超,男,汉族。阴小霞与张帅锋、唐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张帅锋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阴小霞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如到期未还,被告张帅锋承担违约金10000元,被告唐义超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张帅锋、唐义超未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阴小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帅锋、唐义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张帅锋在立案前曾向申请执行人阴小霞偿还了1000元,故申请执行人阴小霞申请执行标的为6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唐义超的银行存款69935元(含执行费935元),并于2017年4月17日转付至申请执行人阴小霞的账户。本案执行费935元,由被执行人唐义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