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跃建、余冠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跃建,余冠锋,陈春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跃建,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岩,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慧,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冠锋,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竹,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冠锋,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上诉人林跃建因与被上诉人余冠锋、陈春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林跃建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李建明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浩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