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永胜与被执行人姜虎子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452号之一被拘留人姜虎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胜与被执行人姜虎子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姜虎子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姜虎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