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522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锦融大厦A幢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3063288B。法定代表人:庄千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庄千移,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詹照雅,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借款本金4,623,536.8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判决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30,000元;3.判令庄千移、詹照雅对原告上述诉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总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1日期间内同意给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即原告承兑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发的汇票票面金额与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存入原告处的保证金差额)为人民币4,800,000元整,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按不低于汇票金额的40%将保证金交存原告保证金专户,在规定期限和敞口金额范围内所签发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前一天足额交存于原告,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在签发汇票时一次付清。同时还约定承兑人垫付承兑汇票款而形成的垫付票款及逾期罚息,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垫付票款及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即月利率15‰)。同日,福建维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靖坤、施丽军、林有希及庄千移、詹照雅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总协议书而形成的银行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部分)承担最高本金4,8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期间与保证范围。2015年12月28日,原告根据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双方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由原告在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发的两份数额分别为4,000,000元,总额8,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该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均为2016年6月28日。两份汇票到期时,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存足款项,致原告根据持票人付款提示,除扣划了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200,000元及利息后,垫付承兑汇票款4,777,120元。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结清原告垫付票款逾期利息至2017年1月21日止,并于同日偿还原告垫付票款本金153,583.16元,尚欠垫付款本金4,623,536.84元及逾期利息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再支付。综上所述,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庄千移、詹照雅作为保证人亦未能代为偿还,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银行承兑总协议书、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业务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付款凭证、贷款明细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告庭审陈述为据。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总协议书》、《银行承兑协议书》,与庄千移、詹照雅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于票据到期日垫付票款4,777,120元,但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垫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诉请要求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付结欠的垫款本金4,623,536.84元及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罚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庄千移、詹照雅为被告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在约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保证方式为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该保证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票款4,623,536.84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全费5000元;三、庄千移、詹照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28元,由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84元,福鼎市申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负担43,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仙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人民陪审员 李武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