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安邦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朱源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安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193号。法定代表人:于克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安邦光电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3)潍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安邦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二、被告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5569平方米【现登记在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人民路以南、永安路以西,土地使用权号:安国用(2008)第52号、地号0816015A项下J1-J6F附图中阴影部分】;三、被告潍坊安邦光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潍坊金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栋(现登记在潍坊安邦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人民路193号,潍安房权证市直自管字第××号第2栋,建筑面积为1067.28平方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3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16年11月7日裁定宣告其破产。本案应当执行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该破产企业名下,应当执行的房产坐落在破产企业登记的土地上。上述土地、房产均于2016年11月28日由安丘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潍坊广元拍卖有限公司一并拍卖并确认成交,因执行标的物已被破产案件处置,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4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陈宗宝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