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林、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林,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863号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7940。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洪林,男,成年人,住楚雄市。被告:刘勇,男,成年人,住楚雄市,系被告刘洪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林、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