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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郜阳阳、王善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阳阳,王善志,张俊明,张晓辉,魏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郜阳阳,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志,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审被告张俊明,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审被告张晓辉,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审被告魏坤,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郜阳阳因与被上诉人王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