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勤牛与吴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牛,吴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勤牛,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方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勤牛与吴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勤牛依据(2016)陕011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764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吴方成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