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玉庭与王则新、吴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庭,王则新,吴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337号原告:倪玉庭,男,194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则新,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吴腊梅,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倪玉庭与被告王则新、吴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则新、吴腊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代彦新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