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和平、张春玲与姜培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张春玲,姜培明,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女,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姜培明,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陈和平、张春玲与被执行人姜培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1181民初8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培明、张建华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导致(2016)苏1181民初8998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执行人陈和平、张春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