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启荣、王启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荣,王启东,王丽琼,孙才连,王立均,孙旭兰,江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财保10号申请人:王启荣,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人:王启东,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人:王丽琼,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人:孙才连,女,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人:王立均,男,194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人:孙旭兰,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申请人:江建鑫,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人王启荣、王启东、王丽琼、孙才连、王立均、孙旭兰因与被申请人江建鑫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建鑫驾驶的现扣押于上杭县交警大队的闽D×××××号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谢锦杭所有的闽F×××××号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日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建鑫驾驶的现被扣押于上杭县交警大队的闽D×××××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为10万元。二、对案外人谢锦杭与王桂英所有的闽F×××××轿车予以查封,禁止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启荣、王启东、王丽琼、孙才连、王立均、孙旭兰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郭兆荣审 判 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