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义与姚火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义,姚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财保2号申请人XX义,男。法定监护人胡本玲,女。被申请人姚火亮,男。申请人XX义与被申请人姚火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避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XX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火亮331158.4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火亮331158.4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XX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内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冀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