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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稷执字第20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盛、白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白俊峰,孙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稷执字第2015-411号申请执行人王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84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孙树英,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与二被执行人白俊峰、孙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稷执字第4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俊峰所有的晋MV40**大众小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王盛与被执行人白俊峰私下协商,双方同意将法院查封的晋MV40**大众小轿车一辆作价40000元抵顶被执行人白俊峰所欠申请人王盛的债务40000元,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俊峰所有的晋MV40**大众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俊峰所有的晋MV40**大众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