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俊诉陈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俊,陈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俊,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郑俊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俊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郑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郑卫青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