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1等与郑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1,郑某2,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66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郑某1,女,201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郑某2,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某,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郑某1诉被告郑某2、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郑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郑某1撤回对被告郑某2、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王某、郑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支燕萍人民陪审员 刘 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