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与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958号原告: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徐家村301号。负责人:孙庭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逢胜,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凌凤,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1)”o”修改当事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孟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丰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2元,减半收取13951元,由原告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