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桂安与逯国庆、刘金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安,逯国庆,刘金保,逯海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398号原告:王桂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逯国庆,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刘金保,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逯海群,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淇县人。原告王桂安与被告逯国庆、刘金保、逯海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桂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安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