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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桂安与逯国庆、刘金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安,逯国庆,刘金保,逯海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398号原告:王桂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逯国庆,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刘金保,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逯海群,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淇县人。原告王桂安与被告逯国庆、刘金保、逯海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桂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安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