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江涛、刘旭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涛,刘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涛,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旭日,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涛与被执行人刘旭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7000元。2017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证明,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