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天奇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天奇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01号原告: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鸿,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天奇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周怀,该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该院工作人员。原告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天奇中西医结合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甘肃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