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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万清与杨清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清,杨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马万清,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文盲,农民,住同心县。被执行人杨清珍,男,1971年8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万清与杨清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清珍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