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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全杰与宝鸡市六方商贸有限公司、李普贤、李少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杰,宝鸡市六方商贸有限公司,李普贤,李少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六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军,任经理。被执行人李普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少博,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全杰与宝鸡市六方商贸有限公司、李普贤、李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六方商贸有限公司、李普贤、李少博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245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