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636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