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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民智与被执行人谢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民智,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民智与被执行人谢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谢江归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从2014年9月8日起至判��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刘民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江在申请人刘民智处借款5万元及从2014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1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合计82716元。此款在2017年4月7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1716元。下余本金及利息81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