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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95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通,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清 华 &  # x B ;代理审判员 王 灿 & # x B ;人民陪审员 安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瑶书记员蔡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