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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4梁冬莉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34号原告梁冬莉,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德清,区长。原告梁冬莉因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冬莉以所诉事由已通过案外协调方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冬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冬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刁国民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