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848号原告: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6元(已减半),由江苏科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