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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福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堂,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住保定市满城县。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福堂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城村大夏天购物广场前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沿该道路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受伤。发生事故后,王福堂驾车逃逸,后被跟随的驾驶冀F×××××轻型自卸货车的冉东旭追回。后公安干警对王福堂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医院对王福堂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8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福堂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冉某、闻某、秦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马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速度鉴定表,道路条件鉴定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保定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堂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福堂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并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