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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邓国锋与赵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锋,赵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238号原告:邓国锋,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住商水县。被告:赵战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锋诉被告赵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