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邓国锋与赵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锋,赵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238号原告:邓国锋,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住商水县。被告:赵战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锋诉被告赵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