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刘翠云、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云,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刘翠云,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4518-5,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法定代表人:李涛。本院在执行刘翠云与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胡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