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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栓项与被告王苍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栓项,王苍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171号原告:武栓项,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苍苍,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原告武栓项与被告王苍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栓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苍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栓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苍苍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被告不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分文。被告王苍苍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2013年10月14日,被告借款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实被告王苍苍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被告王苍苍以家中有事为由,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王苍苍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武栓项借款1万元的事实,原告武栓项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武栓项要求被告王苍苍归还借款,被告王苍苍理应归还。因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故原告武栓项要求被告王苍苍承担利息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苍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栓项借款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苍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