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能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能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能焕,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学明、陈杰文,均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能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能焕及其辩护人张学明、陈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能焕驾驶2016年7月13日粤J×××××号摩托车搭载何某由开平市水口镇寺前南闸村往水口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许,行驶到开平市水口镇寺前墟路口路段(G325线97KM+500M处),经人行横道时,没��减速让行,碰撞由许某2驾驶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许某2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2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张焕能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许某2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能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能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能焕的供述、证人许某1、何某、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能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能焕认为,由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而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辩护人���学明、陈杰文认为,认定被告人张能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被告人张能焕有自首的情节,且案发后,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也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张能焕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能焕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张能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能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