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亚生与被执行人 张铁辉 梁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亚生,张铁辉,梁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程亚生,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滦平镇被执行人张铁辉,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滦平镇被执行人梁金飞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滦平镇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金飞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