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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双与单成龙、滕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单成龙,滕立国,郑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516号原告:杨双,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龙,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成龙,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黑龙江省。被告:滕立国,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告:郑福义,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原告杨双与被告单成龙、滕立国、郑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龙、被告单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立国、郑福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单成龙偿还74600元;2、要求滕立国、郑福义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7日,被告单成龙因购买机车资金短缺,向原告贷款74600元(双方约定本息合计74600元,利息为月利二分,本金是60000元,本息合计是746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机车;借款期限为一年,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还清之日;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1%计收利息。被告单成龙为借款人,被告滕立国、郑福义是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和保证人索要上述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单成龙应按时偿还上述借款,被告滕立国、郑福义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单成龙辩称,2016年1月27日因购买农用车,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期限一年,本息合计是74600元,并由本人的两位亲属滕立国、郑福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在经营不太好,一直就没还上,本打算贷款下来再还,但是贷款一直没有下来,2017年1月30日已经给付利息15000元,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现只欠本金60000元和2017年2月至今的利息,请求和解处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杨双认可2017年1月31日收到单成龙给付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31日利息15000元,单成龙只欠本金60000元及2017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并减少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合意,即单成龙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杨双借款本金60000元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四个月利息4800元,逾期还款则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息,直至偿还完毕为止。本院认为,单成龙承认杨双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单成龙当庭减少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滕立国、郑福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滕立国、郑福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单成龙追偿。综上所述,被告单成龙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被告滕立国、郑福义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单成龙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杨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8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按月利率2分计息)。若逾期偿还,则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直至给付完毕;二、滕立国、郑福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滕立国、郑福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单成龙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3元,由杨双单负担123元,单成龙负担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加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