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高武、李洪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高武,李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财保63号申请人:张高武,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李洪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张高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洪俊名下银行存款42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公司、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高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高武名下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金可欣名下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洪俊名下银行存款42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高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