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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鄂0116执23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591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381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591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38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9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