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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杨清波债权公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杨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被执行人杨清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公证处(2016)鄂钟祥证字第432号《公证书》和(2017)鄂钟祥证字第6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前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