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赔初3号原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法定代表人梁风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春,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静,镇长。原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