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武秀诉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秀,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刘武秀,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刘武秀,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刘武秀,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2985号原告:刘武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希兰。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1795419-0。法定代表人:彭俊库,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美子。原告刘武秀诉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希兰,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美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武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厂子截止2000年12月后未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和截止2008年12月后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原告2013年脑出血患病后无法病退,所造成的退休金损失,补交2001年1月至今养老保险,2009年至今的医疗保险;2、被告支付1994年10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80000元;3、返还2008年和2009年个人垫付的医疗保险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1995年,原告被口头通知放假回家,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至2000年12月,医疗保险至2008年12月。2013年3月,原告患脑出血,因被告欠缴保险,所以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病退。而且,被告从1994年10月以后就没有给原告支付生活费,原告自己还垫付了2008年和2009年医疗保险费用。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辩称:原告起诉的三点请求需回单位核实情况。病退条件是先鉴定是否有劳动能力,之后才办理病退手续。另外,算上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一共缴费15年也可以办理病退。如果原告未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现在原告有病退这个损失,不能认定是单位欠缴保险造成的。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武秀系被告职工。1995年,被告口头通知原告放假回家。原告放假回家后,被告未给原告发放生活费,但其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至2000年12月,缴纳医疗保险至2008年12月。2013年3月16日,原告刘武秀突发疾病,经诊断为左侧脑出血。2017年3月17日,原告就起诉内容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在受理范围内”为由,作出沈皇劳人仲不字【2017】1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7年3月起诉来院。另查,2013年8月,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其补缴保险、赔偿医疗费和支付拖欠款项。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皇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为原告补缴2001年1月至2013年11月养老保险和2009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医疗保险;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赔偿原告医疗费224407.18元,支付拖欠原告1993年1月至1994年10月工资4400元。2014年2月,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其1994年10月至2014年最低生活费。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皇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支付原告1998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最低生活费54195元。上述两份民事判决均已生效。再查,2007年12月30日,被告收取原告医疗保险费1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收据上写明收取款项的明细为:“5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每月19.8元,共计1029.6元,另收取2008年大额医保个人负担部分48元,合计为1077.6元,收取1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未能病退的损失、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最低生活费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生活费。因本院在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皇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8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最低生活费,故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最低生活费。具体金额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6480元(540元/月×12个月);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6960元(580元/月×12个月);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5490元(610元/月×12个月),以上金额合计为1893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保险费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及被告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于2007年12月30日收取原告1000元系5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2008年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该笔费用本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返还。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支付原告刘武秀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最低生活费18930元;二、驳回原告刘武秀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