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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慧敏与江波、江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敏,江波,江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于慧敏,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波,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剑青,男,1943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于慧敏申请执行江波、江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江剑青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