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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玉锦诉天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锦,天长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1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玉锦,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朱大纲,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天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拥军,天长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科长。上诉人何玉锦因诉天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玉锦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玉锦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何玉锦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何玉锦撤回起诉;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行初2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何玉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榕审 判 员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张高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